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04】    浏览次数:193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2号)精神,为加快我市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驱动作用,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扩大社会参与,增加市场供给,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促进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为建设健康运城,服务“三个一百”,落实“三个方案”,推进“六大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为出发点,不断完善体育产业服务体系,增加体育市场供给,提高体育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权益。

  倡导健康生活。推动“强健体魄?阳光生活”体育健身活动持久开展,树立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推进健康关口前移,延长健康寿命,提高生活品质,激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热情,形成投资健康的消费理念和充满活力的体育消费市场。

  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培育产业核心要素市场,拓宽市场化配置领域,为体育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完善市场机制,培育多元市场主体,调动全社会发展体育产业的积极性。

  注重统筹协调。建立由发改、体育等单位参与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同各有关单位的有效沟通和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体育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和任务要求落实到位。

  推动改革创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发挥好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扶持、标准引领、市场监管、宣传动员、服务保障等方面的作用,营造竞争有序、平等参与的市场环境。

  鼓励集约发展。强化科技支撑,打造品牌优势,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体育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发展具有规模优势的体育产业集聚区,积极培育现代化、国际化体育产业集团,努力提升体育产业集约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体育产业发展环境明显优化,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体育公共服务基本覆盖人民,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群众体育健身和消费意愿显著增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180万,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62亿元。

  到2025年,基本建立结构合理、门类齐全、功能完善、竞争力强的体育产业体系。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 126亿元,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1平方米以上;群众体育健身和消费意识显著增强,人均体育消费支出大幅提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220万,国民体质合格率和中小学生体质合格率指标走在全省前列,体育产业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体育产业发展注入活力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体育产业领域都要向社会开放。加快推行体育领域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政社分开和管办分离,将适合由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体育社会组织承担。市体育局要设立体育产业工作专门机构,加强体育产业推进和市场监管,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成立体育产业专门机构,充实体育产业工作力量。

  创新体育场馆运营机制。深化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推进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激发体育场馆发展活力。加大体育场馆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绩效考核。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体育场馆建设运营。

  引导职业体育健康发展。制定落实职业体育发展政策措施,扶持三大球和有条件的体育项目职业化发展,努力增强职业体育发展活力。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和大型体育场馆采取单独组建、合作联办、冠名赞助等方式参与职业体育发展。建立健全职业体育俱乐部准入制度,加快培育一批权责清晰、治理规范、运行高效的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

  推动体育赛事管理改革。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组织、安全承办体育赛事。完善市级竞赛管理办法,探索完善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赛事的市场开发和运作模式。制定体育赛事活动安保服务指导意见,完善服务和收费标准,推进安保服务社会化。

  (二)优化市场环境,引导体育产业多元化发展

  培育骨干体育企业。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市场环境,扶持一批创新水平高、品牌影响大、辐射带动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骨干体育企业;支持企业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打造跨界融合发展的产业集团。到2020年,培育有影响的体育企业3家以上。

  扶持中小微体育企业。大力促进中小微体育企业快速成长,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化程度高的赛事运营企业,积极支持健身服务企业连锁经营,重点扶持体育培训、策划、咨询等领域的中小微体育企业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参与体育产业发展,创新服务方式,扩大服务供给,提高公共体育服务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进竞技体育社会化,优化县(市、区)、高校、企业、协会联办运动队模式,鼓励有条件的运动项目走向市场。拓宽培养渠道,完善选拔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发挥社团组织作用。推进体育社团组织社会化、实体化发展。制定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和办法,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加快培育体育产业协会和体育中介组织等体育社会组织,鼓励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其他非体育类社会组织参与体育服务。

  (三)改善布局结构,提升体育产业发展质量

  建设智慧体育。以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参与覆盖全市的“智慧城市”服务网络和平台的建设,提升体育领域的信息化水平。推动体育产业与电子商务相结合,加强体育场馆智能化建设,完善场地预订、门票销售、信息查询、健身指导等服务,实现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无线网络全覆盖。

  打造特色体育。各县(市、区)依托当地自然、人文资源、地域特色,打造“一地一品”、“一行一品”体育健身赛事活动,到2020年,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项传统或品牌体育赛事。进一步做大做强国字号“永济五老峰登山节”、中国体育文化·体育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推广项目的“运城风筝”等品牌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规划建设一批体育休闲、体育旅游等特色乡(镇),壮大县域体育产业综合实力。

  加强文化宣传。各县(市、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等媒体,采取开办专栏、举办讲座、播发公益广告、出版科普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形式,引导大众树立科学健身理念、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养成体育消费习惯。加强体育类电视频道、专业报刊和新媒体建设,支持形式多样的体育题材文艺创作,积极推广体育文化。

  (四)促进融合发展,打造体育产业综合服务体

  拓展新型业态。丰富体育产业内容,推动体育与健康、养老、教育、文化、旅游、传媒等行业融合发展,促进体育文化、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影视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以体育设施为载体,推动体育与住宅、休闲、商业综合开发,积极拓展新业态、培育新需求,打造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

  推动康体结合。大力发展康体服务,引进和培育一批康体服务品牌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运动康复医院。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康体、体质测定和运动康复等各类机构。鼓励可穿戴运动设备、运动健身指导技术装备、运动功能饮料、营养保健食品药品和中医药运动康复服务等研发制造营销。发挥健身气功等传统体育项目、中医药在运动康复等方面的特色作用,提倡开展健身咨询和调理等服务。

  鼓励互交互融。支持金融、地产、建筑、交通、制造、信息、食品药品等企业开发体育领域产品和服务,推动体育与住宅、休闲、商业综合开发。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至少选定1个以上有特点有代表性的项目和区域,跟踪产业发展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五)丰富市场供给,扩大体育社会消费

  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强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多功能球场和健身步道,推广拆装式游泳池、笼式足球场、三人制篮球场等场地设施建设,到2020年实现体育场、体育馆全覆盖。在中心城市的社区建成“15分钟健身圈”,县城的社区建成“10分钟体育健身圈”。积极推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提档升级,鼓励基层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盘活社会存量资源,合理利用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群众体育设施。完善公共体育设施使用规范、安全管理、更新维护等办法,健全室外健身器材配备管理制度。

  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实行工间操制度,倡导每天健身1小时,鼓励单位为职工健身创造条件,为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切实保障中小学生体育课课时,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鼓励实施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计划,促进青少年培育体育爱好,掌握1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加快发展农民体育、社区体育、职工体育、老年人体育、残疾人体育和民间传统体育,持续开展“强健体魄?阳光生活”全民健身活动,营造健身氛围,带动体育消费增长。

  加强体育健身指导。各县(市、区)均要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到2020年,实现全市城乡每千人拥有2名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健身志愿服务水平,实现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全覆盖”。推动创新健身指导服务模式,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设立集知识普及、信息咨询、运动康复、体质监测于一体的科学健身示范指导站。

  发展体育健身休闲项目。加强足球、篮球、排球三大球普及力度,进一步扩大羽毛球、柔力球、体育舞蹈、太极拳、跑步、棋牌等群众喜闻乐见项目的健身人群;支持发展自行车、网球、游泳、击剑、摩托车、射击、射箭、登山、攀岩、马术、漂流、滑雪等具有时尚前沿和消费特征的运动项目;大力推广“运城风筝”、“背冰亮膘”、“栽方”、“挠羊”等具有历史文化传统和地域特色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鼓励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体育休闲运动项目;引导户外营地、徒步骑行服务站、汽车露营营地等设施建设,推动户外运动广泛开展。

  普及青少年足球。抓住国家推动足球项目改革发展的机遇,各县(市、区)要制定足球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场地建设规划,大力推广校园足球和社会足球,逐步发展职业足球。制定青少年足球振兴行动计划纲要,将足球列入中小学体育课教学内容,建立常态化、纵横贯通的大学、高中、初中、小学四级足球竞赛体系。到2020年,在全市布局100所足球特色学校。

  推动体育赛事活动开展。积极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各类体育赛事,推进体育赛事市场化运作,促进办赛主体多元化。鼓励申办、承办国际、国内高水平体育赛事,支持发展 “环盐湖”徒步、健身跑、自行车、摩托车等特色体育活动。丰富群众性体育赛事,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每年应举办一次体育比赛。

  四、政策扶持

  (一)大力吸引社会投资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安排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政府引导,设立由社会资本筹资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开发适合中小微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和金融产品。

  (二)完善健身消费政策

  各县(市、区)要将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持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消费补贴等途径,支持群众健身消费,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群众健身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体育消费金融产品,开发体育健身、运动培训等方面的消费信贷业务,增强银行卡的体育消费服务功能。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体育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体育消费提供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围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户外运动等需求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

  (三)完善提供价格政策

  鼓励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相关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创意和设计费用,符合研究开发费用条件的,可按规定税前加计扣除。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地区和农村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扣除。体育场馆自用房产和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四)完善规划布局与土地政策

  加强群众性体育场馆设施建设,支持足球等重点运动项目设施建设。住建、规划和体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居住区和社区体育设施配套标准规范,新建居住区和社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体育设施竣工验收和执法检查,对发现未达标准而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改变用途导致不达标等情形的,要严肃问责。未配置群众健身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各县(市、区)要优先支持利用城市空间建设体育设施,保障公共体育设施、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配备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利用荒山、荒坡、废弃矿山等开办体育产业项目。对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拆除或改变体育场馆设施功能和用途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基层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加大对体育产业人才创业创新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开展体育产业人才培养,多渠道培养复合型体育产业人才,鼓励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产业工作,对退役运动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强创业孵化,提高对从事体育产业创业者的创业孵化服务工作。鼓励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产业工作,对自主创业从事体育产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政策扶持。鼓励街道、社区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群众健身指导工作。加强体育产业政策研究,为体育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六)完善无形资产开发保护和创新驱动政策

  通过冠名、合作、赞助、广告、特许经营等形式,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场馆、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提升无形资产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牵头承担各类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完善体育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成立体育产业发展领导机构和建立由发改、体育等多单位参与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有效沟通和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体育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和任务要求落实到位。

  (二)强化政策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发展体育产业,把体育产业当成绿色产业、朝阳产业来培育扶持,把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规划协同推进,把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十三五”专项发展规划重点安排,把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强化行业服务

  加强市场监管服务。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社会监督与服务认证相结合的体育市场监管服务体系,维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加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将体育市场执法纳入综合执法体系,加强多单位联动综合执法。完善体育安全服务规范,组织安全培训,加强风险管控,健全应急管理机制。体育主管部门要研究编制“十三五”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及远景目标规划,文化、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教育、卫生计生、住建等单位要将体育产业纳入相关“十三五”专项发展规划,加强对发展体育产业的引导和推动;财政、体育、统计、质监等单位要加强协调,落实并完善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和统计制度,推进体育产业标准化工作;商务、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体育等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体育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强化督查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完善配套文件,将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市发改委、市体育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度实施检查考核,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