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实施

发布时间:【2018-12-10】    浏览次数:55次

  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我省将推进城市危房和预制板房的改造。《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山西地震带是我国6条主要地震带之一,我省是地震灾害高风险省份。从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出发,《条例》提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未包含经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

  对已建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抗震性能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建设工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并将计划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危房和预制板房的改造。

  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时,擅自拆除或者破坏梁、柱、承重墙,影响建筑物抗震性能的,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贠娟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