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市函〔2014〕9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经2014年1月16日厅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备案申请和续期备案事项,不再核发《山西省工程项目管理备案证书》,《山西省工程项目管理备案证书》自行失效,《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107号)、《关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建建函字〔2005〕243号)和《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备案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晋建建函字〔2009〕4号)废止。
二、取得证书且已承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企业可继续实施该项目直至竣工验收。
三、企业可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