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公园建设与管理指导标准

发布时间:【2018-12-11】    浏览次数:175次

  山西省城市公园建设与管理指导标准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4日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为搞好园林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和环境质量,引导各市、县结合实际,推进城市公园建设,提高公园养护与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一、城市公园的分类

  1、综合公园

  城市综合公园除适合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绿地、水面外,还应包括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所和健身休憩区域,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公园面积不小于5hm2,分为全市综合公园和区域综合公园。主要是为全市或某个片区的居民开展各类户外活动提供服务场所。

  2、社区公园

  为城市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公园绿地,但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公园面积不小于0.5hm2,分为居住区公园、居住小区游园、街头游园等。主要是为社区居民提供邻里交往、休息观赏的空间和儿童游戏、老人活动的场地。

  3、带状公园

  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建设的宽度在8m以上,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应具有隔离与装饰街道、美化景观和供游人短暂休憩的作用;园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4、专类公园

  城市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其它专类公园等。

  5、郊野公园

  在城市周边,紧邻城市,但不在城市用地范围之内,而为城市居民提供服务。既能为城居市民提供到郊野康乐、游憩和教育设施,又能保护城市生态自然环境。公园面积不小于10 hm2 。

  二、公园的用地指标

  1、综合公园用地指标

  综合公园绿化用地不小于70%,公用建筑与活动场所用地不大于10%,管理建筑用地不大于3%,公园道路用地在8-18%之间,其它用地不大于1%。

  2、社区公园用地指标

  社区公园绿化用地不小于65%,公用建筑与活动场所用地不大于18%,公园道路用地在10—17%之间,管理建筑用地不大于1%。

  3、带状公园用地指标

  带状公园绿化用地不小于65%,公用建筑与活动场所用地不大于10%,管理建筑用地不大于1%,公园道路用地在15—25%之间。

  4、郊野公园用地指标

  郊野公园绿化用地不小于80%,管理建筑用地不大于1%,游憩和健身活动场所用地不大于4%,公园道路用地在8-16%之间。

  三、公园的种植要求

  1、城市公园种植的一般规定

  (1)公园种植的一般规定。城市公园种植尽量采用和保留原有植物,慎重选择景观树种与外来树种,合理配置当地树种与乡土树种,营造具有当地地方特色的园林艺术。要控制大面积种植养护成本高、生态效果差的冷季型草坪。

  (2)公园树种比例的要求。乡土树种的种植比例不小于70%,外来树种的种植比例不大于30%;常绿植物控制在30%左右。

  (3)乔灌草种植比例要求。乔灌草的种植比例一般控制在5—7:3—2:2—1之间。

  2、不同功能空间的种植要求

  (1)广场的种植要求:

  A、宜选用高大乔木,枝下净空不低于2.2米;

  B、夏季乔木庇荫面积不小于活动范围的50%;

  C、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D、不宜选用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刺状以及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种类;

  E、不宜选用挥发物或花粉能引起明显过敏反应的植物种类;

  F、应考虑交通安全视距和人流通行,场地内树木枝下净空不小于2.2m。

  (2)停车场的种植要求:

  停车场庇荫乔木枝下净空标准:大、中型汽车停车场不小于4.0M,小汽车停车场不小于2.5M,自行车停车场不小于2.2M。

  (3)园路两侧种植要求:

  A、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得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

  B、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园路边缘种植应符合以下规定: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型植物,路面范围内乔、灌木枝下净空不得低于2.2m,乔木种植点距路缘不小于0.5m。

  四、公园的设施要求

  1、公园常规设施的要求

  (1)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商店、旅馆和娱乐等建筑。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2)公园的休憩设施应合理布局,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

  (3)公园厕所应按城市公共厕所的二类以上的标准进行建设,面积大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小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厕所男女蹲位比例为1:1-1.5,其服务半径不大于250m,还应设置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

  (4)公园的园路桥梁、活动所场、出入口处、观赏景点、服务建筑周围应设照明设施。

  (5)公园的果皮箱、园灯、园椅等设施的数量应按公园设计规范设置。

  (6) 餐厅、茶座、咖啡厅、小卖部、照相服务部等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合理布局,并应按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设置。

  2、公园选设设施的要求

  (1)公园应设设施的要求。公园应当设置园椅、厕所、园灯、果皮箱、路标、导游牌、警示牌、管理用房、公用电话、广播室等设施,在公园出入口处还应设自行车、机动车停车场,其面积应按公园面积比例计算。

  (2)公园可设设施的要求。公园还可根据需要设置亭、廊、茶座、咖啡厅、餐厅、变电室、泵房和生产温室荫棚等设施。

  五、公园的管理标准

  1、绿化景观的管理标准

  (1)绿化景观不仅要按照公园总体规划和植物种植设计的要求进行种植,还要按照各类植物的特点和习性进行养护和管理,使公园绿化景观达到和保持最佳状态。

  (2)公园的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力争达到98%以上。

  (3)公园的乔、灌、花卉、藤本、地被、草坪等园林植物和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标准如下:

  A、乔木、灌木要做到生长健壮,树冠完整,开花整齐,长势良好,没有枯枝,无病虫害,残缺老化应及时更新和更换。

  B、花卉要做到生长健壮,花型正、花色艳、花期长,无病虫害。

  C、藤本要保持良好的株型姿态,不乱牵乱爬,无枯枝败叶。

  D、竹类要保持生长旺盛,自然美观,无倒伏,无枯萎,及时疏伐和清除老竹。

  E、草坪要适时浇水、施肥和修剪,具体要求:每年的“开春水”和“冻水”要浇足浇透,无雨季节每周可浇水2-3次,每年至少要在5-6月之间追肥一次,修剪草坪高度为6-8cm,修剪后留草高度2-3cm,草坪在使用一年后,要用打孔机在草坪上扎洞眼。

  F、绿篱要常年保持整齐、美观,修剪达到设计高度,无枯枝、无缺株、无脱角,长势良好。

  (4)公园内景区、景点和主要植物及具有一定历史纪念意义的景观,需设置名称、种类、习性等简要知识介绍牌,古树、名木、盆景等进行重点保护,并制定特殊的养护技术措施。

  (5)公园内进行生物防治,定期喷药消毒,防止病虫害蔓延。

  2、基础设施的管理标准

  (1)园林建筑(包括亭、台、楼、阁、廊、轩、馆、大门、围墙、门窗等)保持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残损及时修复或处理。书画、匾额、楹联、雕刻等艺术品,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文物古迹要登记造册,不得遗失损坏。

  (2)园内警示牌、导引牌、公园简介、游园须知、动植物介绍牌、宣传牌等,要制作规范、整洁美观。

  (3)园内道路、平台、步级、路沿、护栏等要平整完好,损坏及时修补,无道路坑洼、步级缺损、护栏倒伏等现象。

  (4)园内水电设施、管线铺设符合水电技术安全规范,并及时维护、保持正常运营。

  (5)园内公共厕所位置合理,造型、色彩与环境协调,有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冲水、通风设备完好,化粪池密封,并设排气管,符合技术规范。

  (6)园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制作规范,位置醒目,整洁完好。

  (7)园椅、园灯、垃圾箱、宣传栏和室内装饰物品等完好无损,功能齐全,外观整洁。

  3、经营服务的管理标准

  (1)园内服务设施、服务项目的设置,要服从园内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服从工商、环卫、物价、卫生、质监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游客的监督。

  (2)园内游乐设施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检修保养,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每台机械要设立技术档案,有应急预案,确保设施安全运营。

  (3)园内在组织形式多样、健康文明的展览或大型公共活动时,要有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活动结束后的一周内恢复原貌。

  (4)园内设有提供咨询,受理投诉的人员、电话或信箱,对游客投诉处理要及时、妥善,并有完整的记录档案。

  4.园容卫生的管理标准

  (1)园容环境要卫生、整洁、美观,设施放置有序,游览区域保持整洁美观。

  (2)园内厕所便池清洁,无污垢、无堵塞、无异味,地面干净。

  (3)园内湖、池水面清洁,无漂浮物,无异味,无蚊蝇孳生,无各类污水、废水排放到公园内的湖、池、溪、河等水域内,湖水水质达到国家景观水的标准,喷水池、叠泉循环水装置保持完好,定时开放。

  (4)园内垃圾箱造型美观,外观洁净,周围无散弃垃圾。园内施工围挡作业,竣工后及时清场,恢复原貌。

  (5)园内雕塑、花架、喷泉、垒石、汀步、栏杆、景门、景墙等设施定期清洗、维修和检查,保持使用功能完好,清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