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18-12-11】    浏览次数:140次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山西省建设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及管养维护单位的特殊性等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太原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含道路、桥涵、供水、排水、广场、隧道、供气、供热、地下人行通道、道路照明及雨污水提升泵站、污水处理厂、防洪工程等)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太原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太原市市政管理局设太原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备案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政管理局科技教育处。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

  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项报监项目含多个单位工程(路、桥、水等)的特点,验收可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即施工单位自检验收、总监组织的工程预验收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自检验收按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进行,自检报告必须说明单位或单项工程质量情况;工程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报监项目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在一个报监项目的全部工程通过预验收并完成所有整改内容后进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项目,应重新组织验收。

  (一) 自检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做出自检报告后,报监理单位。

  (二) 工程预验收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自检验收报告,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组织预验收,工程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有关专业设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市政设施接管单位应参加工程预验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监督人员对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三)工程竣? ぱ槭?BR>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长由建设单位委派有关人员担任。质量监督机构派监督人员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 监理单位已组织施工,质监管养等相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 市政设施管养部门对照竣工图对工程新建设施进行检测,并检验工程施工范围内旧设施确无破坏后,签署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市政工程检验评定标准进行实测实量和抽检工作。

  (四)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 由建设单位履行上述职责。

  (五)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当由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六) 有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包括监理资料、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管理资料和评定资料,并符合本市城建档案业务技术的标准。

  (七) 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八)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 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后,有建设或监理单位等认可的整改结果资料。

  (十一)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或签有还款计划书。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 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向备案部门领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表》,并将竣工验收条件自查结果及有关文件填入表内,如验收条件无法满足时应作出说明。

  (三)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组成验收组,指定竣工验收方案。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

  前,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验收组应有市政设施接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报负责监督工程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下列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

  向竣工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竣工验收组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三)竣工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竣工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当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待意见统一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地点、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四)竣工验收组对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做出评价

  (五)竣工验收组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工程釆用的质量验收标准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曰内持有关资料向太原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监督该工程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备案管理办公室提 交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部门报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各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存档,一份由备案机关存档)及其它备案文件(见备案文件目录)。

  (二)监督机构应竣工验收合格之日5 内,向备案部门报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文件和监督机构报送的监督报告,并确认文件齐全后,应在《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第十三条 《备案表》正本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由备案机关存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备案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被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办理备案之前,管养单位不得擅自接收。已交付使用或被责令停止使用后,继续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备案管理办公室决定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程序合法,备案管理办公室或其工作人员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太原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二OO一年八月一日后新开工,年底未竣工工程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