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4】    浏览次数:54次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国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我省着力推进工作落实,提出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08号),出台了配套政策,建立了项目储备库,加强项目对接落地,开展试点城市建设,推进各项前期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和实施投资拉动的重点工程,高位统筹,科学谋划,强力推进,务求实效。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周密部署,精细安排,严格落实责任,定期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快工作进度。省政府成立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工作,切实抓好落实。

  二、科学编制专项规划

  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的通知》(建城〔2015〕70号)要求,把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作为管廊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合理确定建设区域,扎实推进项目建设。2016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管廊工程规划要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实施;老城区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并组织实施。

  三、扎实做好前期工作

  要进一步健全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储备库,在明确5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基础上,按照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落实工作时间表,把握时间节点,抓紧完成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环评、图审、招投标、施工许可和项目公司组建等前期工作,加快完善审批手续,落实开工建设条件,促进项目尽快实施。要充分发挥专业咨询机构的作用,促进PPP项目规范操作。要主动同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对接,认真填报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中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上报符合条件的项目,用足用好政策。要充分利用我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PPP投资引导基金,增强建设项目资金保障。

  四、抓好建设项目开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将国家下达的2016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任务及时进行分解,各市政府要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和责任人。对已确定为省级试点的城市,必须抓紧全面开工建设,年底前要完成不低于管廊本体建设进度70%;对其他年内计划开工的城市,年底前要完成不低于管廊本体建设进度50%;对今年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城市,要于年底完成项目前期工作,2017年开工建设。鼓励采取项目打捆、联合体、总承包等招标模式,引入经验丰富、技术领先、实力雄厚的大型骨干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地下综合管廊,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合理节约工作时间。

  五、制定完善收费政策

  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机制,切实发挥管廊效益,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入廊收费标准。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确保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顺利推进。

  六、强化管廊运营管理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当地地下综合管廊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有序组织管线入廊工作,确保各类管线“应进则进”,提高管廊使用效率。建立完善日常管理维护制度,加强工作监督和指导,确保管廊内各类管线安全稳定运行。

  七、建立月报督查制度

  省政府建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月报制度,各设区市要及时汇总本地区管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认真填写《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进展情况月报表》(见附件),于每月1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0351-3580179)。省政府将定期听取各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进展情况汇报,进行工作督查,对重点城市进行跟踪督办,对目标任务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进展严重滞后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