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04】    浏览次数:83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5号),结合水利部、财政部《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现就加强全市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一)水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防洪抗旱、改善环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市现有中小型水库95座,其保护范围内的人口超过全市人口的一半以上。这些水库大多建设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经过十多年来全面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后,全市水库工程管理设施和安全状况有了明显改善,抗御洪水的能力大幅提升,工程硬件设施基本满足正常运行条件。但大部分水库依然存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和工程维护养护经费严重短缺;现有水库管理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水库运行管理工作不规范;水库的产权不明晰,水库的确权划界工作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严重制约水库的安全运行管理。水库一旦失事就会给下游人民群众造成严重损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必须对水库安全保持清醒的认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如履薄冰、毫不懈怠的态度,认真抓好水库及其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根据《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管理运行中的重要问题,亲自检查督促水库安全工作。汛期,水库安全管理与流域的防汛工作实施统一指挥,按照属地和隶属相结合的原则组建水库防汛指挥部,由属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牵头调度指挥,对水库安全及流域防洪安全负总责。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建或确定所辖水库的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水库安全管理的政府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和调度运行工作,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落实工程管护经费,督促制定和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每年3月底前要根据所辖权限,将水库安全责任人在本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当地人民政府的水利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水库建设维护、安全运行、水源利用和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督促水库管理单位落实水库管理制度、对所辖水库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机构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五)水库管理机构对所管理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水库年检与工程维修养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依据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大坝安全情况。设有管理机构的水库,该管理机构法人代表为所辖水库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无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含性质为集体所有的村级管理的小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相关机构承担管理职能,其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水库第一安全责任人;暂无法确定管理机构的水库,由有管辖权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打捆管理,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会同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所辖水库的安全责任人。

  三、切实加强水库工程运行调度管理

  (六)水库大坝的运行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水库调度按照“兴利服从防洪、电调服从水调、汛期与非汛期并重”的原则进行。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导则》,科学制定或修订水库调度运行规程,履行审批手续。水库运行应严格执行批复的水库运行调度计划,坚决禁止超限蓄水和违规蓄水。

  (七)汛期水库防汛调度权限按照水库防洪影响范围确定,即防洪影响范围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库,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调度;防洪影响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但不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水库,由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调度;防洪影响范围跨设区市行政区域但不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库,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调度。省管五大河流干流河道上的水库在出现全流域洪水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可直接进行调度,并指导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对支流上的水库实施流域水库联合调度。

  (八)水库运行调度计划由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汛期水库运行调度计划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非汛期水库运行调度计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复,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九)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明确应对超标准洪水、工程隐患、地震灾害、溃坝、水质污染、战争或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调度方案和调度方式,按管理权限审批并组织落实。

  四、严格规范水库安全管理

  (十)全面实施水库等蓄水工程登记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督促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淤地坝、河流上的拦蓄水闸,以及库容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塘坝和企业自建蓄水池进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

  (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据《条例》和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划定辖区内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尚未划界确权的水库于2016年年底之前完成划界确权工作。

  (十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水库管理单位全面实施水库年检制度,依据《山西省水库大坝年度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对水库进行年度大检查,由水库管理单位在每年10月至12月实施,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年检结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依据年检结果,水库管理单位应制订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于次年2月至5月对水库进行全面维修养护。分别按空库运行、降低水位运行、正常运行三种方式确定当年水库运行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实施。

  (十四)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水库管理单位扎实做好维修养护工作。维修养护(含大修)经费主要使用依规征收的水费。水费构成中应计入维修养护和大修理费用、水库管理人员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税。农业水价不计提折旧;工业及生活用水实行全成本收费,应计入折旧与利润。

  (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重视水库安全工作,对水费收入不能满足维修养护的水库工程,尤其是具有防洪功能的公益性水库,要安排资金予以重点保障;维修养护费用标准和管理人员工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的通知(水办〔2004〕307号),根据工程的功能和公益性、经营性资产比例,合理确定财政负担水平。企业自建的水库及蓄水工程由企业补足。

  五、彻底消除水库工程安全隐患

  (十六)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按隶属关系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筹措资金,组织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工程竣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进行验收的,不得投入蓄水运行。

  (十七)对功能萎缩、病险严重、安全风险过大或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和《水库大坝降等报废标准》及时实施降等或报废处理。

  (十八)加强水库标准化建设,完善水库配套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水库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依照《山西省水库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全面开展水库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完善水库管理设施,不断提高水库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

  六、建立水库运行管理长效机制

  (十九)健全机构,强化队伍建设。中型和小(Ⅰ)型水库,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足管理人员,水库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明确岗位要求。中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编制人数的二分之一,小(Ⅰ)型水库管理单位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小(Ⅱ)型水库至少配备1~2名管护人员常驻水库。 从事水库管理和管护人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通过审查、考核具备管理技能的颁发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十)明晰水库工程产权。按照水利部、财政部下发《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确认权属,明确水库管理责任主体。

  (二十一)落实人员和工程维护养护经费。以防洪为主的公益性水库管理人员和工程维护养护 “两项经费”要全额纳入本级的财政预算;有经营收入的水库,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保障用于工程维护养护,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从根本上解决水库有人用、无人管、无钱管的问题,确保水库工程有人管,有钱养。

  (二十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水库管理。所有的水库都要严格按照水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水库年度检查制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等各项工作的落实与监督,切实做好水库安全年检与工程巡查养护同步,水库蓄水调度与防洪保安并举,开发利用与防止水质污染并重,确保水库管理安全高效。

  七、加大水库安全保护力度

  (二十三)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煤、采石、采矿。禁止在库区内围垦、采煤、开矿、修坟等其它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坝顶不得兼作公路。确需兼作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水库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二十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所管辖水库的供水管理,不得随意变更供水对象,确保水库立项批复的供水对象用水权益。确需变更的,须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要确保发挥水库工程原批复的各项功能,不得将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改为他用,不得用工程立项批复之外的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二十五)饮用水水源水库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2007)划定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中:小型水库或供水对象在万人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立标识标牌; 中型水库或供水对象在万人以上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立标识标牌。

  饮用水水源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渔业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渔业养殖、旅游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水源地水库库区及两侧临水公路,水库管理单位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设立标志,禁止危化品车辆通行。特殊情况必须通行的,公安交管部门要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方可通过。

  八、实施水库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六)水库大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水库安全管理实行事前问责。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情形视同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因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随意变更设计方案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水库主体工程出现隐患和病险的。

  拒不执行《山西省水库运行管理规定(试行)》;拒不编制与执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调度规程及调度计划、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或度汛方案;拒不按规定对水库进行年检的。

  对批复实施的除险加固工程重视不够,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到位,导致水库大坝主体建筑物除险加固内容出现抛项、甩项、病险问题未得到根治的。

  (二十八)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安检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查明原因,及时督促整改,以确保我市水库等蓄水工程的运行安全。对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二十九)拦河水闸、蓄水的淤地坝以及无流域面积的蓄水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