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加强法治林业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04】    浏览次数:85次

  各市林业局,厅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法治山西、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战略部署,现就加强我省法治林业建设促进弊革风清富民强省目标尽快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切实增强依法治林自觉性与主动性

  1.法治林业建设成效明显。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法治林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制定出台《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林业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林业依法行政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以森林公安为主体的执法队伍基本建立,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日趋规范;林业普法宣传成效明显,社会公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林业法治建设为全省林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促进和保障作用。

  2.法治林业建设任务艰巨。当前,我省林业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提质增效的关键时期。省委把绿色发展作为“六大”发展的重要内容,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统筹推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多措并举强化管护管理,全面提升造林绿化的质量和效益;全方位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加大改革力度,激发林业发展内生动力,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林业深化改革、加快转型、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任务依然艰巨。面对林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我省法治林业建设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林业配套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有待进一步加强;林业执法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部分基层林业部门对依法治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加强法治林业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山西、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战略部署,不断推进法治林业建设向纵深发展。

  3.加强法治林业建设,必须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明确总体目标。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六大发展”、“六权治本”重大部署,认真落实法治林业建设的重点任务,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与发展难题,全面推进林业自然生态“六大”工程和政治生态“六严”工程建设,为建设绿色山西,实现生态兴省提供法治保障。要健全完善林业配套法规体系,规范林业行政行为,强化林业执法监督,加强林业普法宣传。以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型林业部门,推动全省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总体目标,认真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全面推动法治林业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4.完善地方林业法规配套体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我省林业工作实际出发,将林业立法纳入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规划。做好林业立法项目前期调研,吸收法律专家参与林业法规规章起草工作,实行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快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湿地保护、国有林场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等法规规章的立法进程,作好现行涉林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

  5.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制度。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与公布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各处室(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法宣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宣处审核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经办公室审签后由起草处室(单位)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会议定,厅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予以印发。

  6.健全林业行政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林业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林业行政决策责任制。

  7.规范林业行政许可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公示公开制、责任追究制和风险防控制,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受理、审核、批复和对被许可事项的事后监督,实现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建设,优化林业行政审批流程,对由同一个单位提出申请,需2个以上处室(单位)分别审批的事项(包括前置性审查)实行由窗口统一受理,有关处室(单位)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实现“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一次审结、统一送达”。

  8.加强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依法确定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格执行《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从严管理林业行政执法证件。认真落实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认真落实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考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动态管理。

  9.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严格执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执法方式创新。坚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处罚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10.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整合各处室(单位)组织的林地及林木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特殊区域保护、林木种苗生产与经营管理等专项执法检查,省厅每年组织1-2次联合执法检查,由厅领导带队,相关处室(单位)参加,分组对11个市、9个省直林局各专项工作及其他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向厅党组汇报有关情况,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统一研究,形成解决方案。

  11.稳步推进林业综合执法。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原则,整合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立责权明确、相互协作、统一协调的综合执法机制,完善以森林公安为主,资源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林木种苗、森防检疫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林业综合执法体系,明确森林公安与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涉林治安案件及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职能作用,提高林业执法效率与执法水平。做好林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有序推进林业综合执法。

  1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定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及时调整执法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机制,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查处执法不严、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等执法腐败现象。

  13.推进林业政务信息公开。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林业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林业门户网站等林业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为公众及时获取林业政务信息提供便利。

  14.强化林业行政权力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内部通报、警示戒勉等内部监督制度,形成常态化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强化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种违法或者不当的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着力加强预算执行、重大投资项目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的监督,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对林业的审议意见,积极听取采纳政协对林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积极认真做好应诉、出庭、答辩工作,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重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及时予以回应。

  15.改进林业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调解和解、集体讨论等制度,依法受理和审理林业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争议、监督纠错的作用。实现“纠正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法治林业建设健康推进

  16.加强组织领导。省林业厅成立由主要领导主管、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制机构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依法行政领导机构,把法治林业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实现法治林业建设与植树造林、资源保护等工作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组织落实、统一检查考核。厅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2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法治林业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17.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林业法制机构队伍,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法定职责相适应。逐步做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有独立法制机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有专职法制人员。将执法人员培训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丰富培训形式,提高林业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18.加强普法宣传。坚持普及林业法律知识与加强全民生态道德教育相结合。完善机关干部学法制度。创新普法形式,完善普法平台,培育法治文化,点面结合、上下联动,全方位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林业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19.落实工作经费。林业立法、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法律顾问等专项经费要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切实保障法治林业建设组织推动、宣传培训、示范创建、考核评议各项经费支出。要加大对林业行政执法专用设备的投资力度,努力实现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不断提升林业行政执法装备现代化、信息化水平。

  山西省林业厅

  2015年2月15日

  山西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5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