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03】    浏览次数:107次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满足广大老年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并发〔2015〕10号),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人数、场所规模,内设相应的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门诊部等医疗机构,满足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也可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优先支持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老年病专科医院和新兴的老年康复医疗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多形式医疗服务。内设或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应按照原卫生部下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等有关规定,符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二、支持养老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合作

  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与周边养老院、社区养老照料服务中心等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结为定点对口服务单位。鼓励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通过定期巡诊义诊、转诊接诊优先等方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等方法,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和保障。建立健全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养老机构医疗服务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独居等老年人通过签约提供开设家庭病床、上门服务、定期访视等医疗服务。

  三、支持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养老机构(含城市养老服务中心和日间照料中心)中设置的医疗机构,申报医保定点资格不受开业时间等条件限制,由医疗保险管理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评估确定资格。

  入住养老机构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或治疗性医疗康复项目费用,按门诊或住院诊疗标准,分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支持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养融合病床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其床位与其他医疗服务区域分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医养病床发生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办法,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或治疗性医疗康复项目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医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

  五、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支持鼓励有收治住院病人能力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其周边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规范家庭病床管理操作程序,严格出入院病人评估审核认定标准,落实家庭病床患者的相应医保待遇。家庭病床的医保待遇在原基础上增加下列优惠项目:

  (一)取消家庭病床起付标准;

  (二)家庭病床个人自付比例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执行;

  (三)设置基金支付上限。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每月支付限额1350元(符合医保规定支付的家庭病床巡诊费按每周不超过2次计)。设床不足一个月的,按45元/床日限额结算。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部门会商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养老机构对医疗机构配置与医保定点的需求,牵头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开工作协商会,专题研究养老机构中医疗保障工作,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医疗机构建设和医保定点资格评估确定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规范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设立医养融合病床审核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登记等相关手续,加大业务指导力度和专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强行业监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医疗康复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加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严格医保管理。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和技术准入范围开展服务,原则上以满足所在养老机构老年人医疗需求为主,并按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的监管,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套刷医保卡等违规行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联合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不断提升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