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3】    浏览次数:116次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运城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9日

  运城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

  食品安全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政府公信力,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16]23号)精神,我市已列为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为积极推进创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为契机,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治理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创建活动,努力构建“县(市、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党政同责,强力推进。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共同承担职责和责任,对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制度落实、事故预防、社会投入、应急救援、责任追究等纳入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创建活动的主体,要按照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和标准,结合市委市政府“四城同创”工作部署和具体实际,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健全机制,注重实效。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为契机,注重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无缝隙、全覆盖的监管制度体系,突出工作实效,着力抓好工作落实,全面提升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3、突出重点,积极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风险。

  4、科学评价,群众满意。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的考核评价标准。科学设定工作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三、创建目标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试点城市创建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我市通过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到2018年12月,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一)食品安全整体状况良好。城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稳步提高。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财政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整治;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三)公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高。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评价,群众满意度达到70%以上。

  四、重点任务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继续巩固并提升“党委抓部署、人大抓监督、政府抓创建、部门抓监管、企业抓管理、行业抓自律、社会共参与”的工作格局良性运转。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二)建立高效监管体制。市县两级独立设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挂食品安全办公室牌子,并在乡镇(街道)或区域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推进乡镇监管站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三化”建设,认真落实国家食药总局“四有两责”要求和山西省政府对乡镇站所“五个一”标准配置要求,做到基层食药监管站机构、人员、场所、经费、装备“五到位”。食品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且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其中,食品安全检验经费至少能够支持4份/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

  (三)提升专业检验能力。构建以市级检测中心为主体、县级检测中心为骨干、乡镇监管站快速检测为基础、企业自我检测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具备食品安全常规检验检测能力,能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及非法添加的检验方法研究及检验检测,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执法提供技术支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重金属、理化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市、县检验机构应具备应对常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检验能力。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稳步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要积极实施农产品百园千村工程、果品提质增效工程,“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率提高到60%以上。种植、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优先将“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以及苹果、西瓜等运城特色农产品纳入追溯试点范围。

  (五)严格畜禽屠宰管理。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及时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屠宰后动物废弃物、病死畜禽等按要求处置,及时查处屠宰、销售病死畜禽、未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建立猪肉、鸡肉等畜产品追溯体系。

  (六)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等市场开办者建立并严格实施市场准入、退市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快速检测室,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信息及时公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主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置体系,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未发生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

  (八)实施良好行为规范,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良好行为规范全面覆盖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以及互联网销售、网上订餐等各类业态。巩固并提升积极推进政府放心餐工程成果,积极开展食品作坊提质达标工程、餐饮业明厨亮灶工程。

  (九)开展生产企业认证达标工程。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产品追溯。在严格执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基础上,按照国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中更严格的指标,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相应良好行为规范。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规范,积极开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022000)等认证工作并督促规范运行。

  (十)加大对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力度。要厘清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要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列为对下级政府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的指标,及时通报考核结果。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配套制度和措施。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综合治理,有效利用农村现有的各种场所,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十一)积极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社区活动。在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食品安全示范企业、食品安全示范街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社区活动。从机构队伍设置、工作职责明确、科普宣传、巡查服务、业绩考评考核等方面制定标准和要求,并督促实施,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十二)建设智慧食药信息化监管平台。落实农产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建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单位信用体系档案,实时监控行政执法过程、农副产品种养殖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学校食堂环节风险监控点,接受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控。

  (十三)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健全。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法人、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纳入社会诚信范围,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鼓励并督导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承担集体聚餐的大型餐饮单位等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十四)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开通网络投诉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并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回复。设立投诉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实施有奖举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兑现奖金。在当地新闻媒体设立食品安全专栏,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曝光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社会力量,开展对政府、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6年6月底前)

  制定运城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创建工作方案并报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办。市政府适时召开创建工作动员会,对创建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和安排。

  (二)组织创建阶段(2016年7月—2018年12月)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部门根据创建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把握进度,实施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

  市政府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半年一督查,年底综合考核,考核评价中突出问题导向,既督查创建目标任务完成、也督查食品安全专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同时健全完善考核体系,改进考核方式方法,采取“双随机”方式,着眼常态化,建立动态管理台账,限期销号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核,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创建任务圆满完成。

  (三)评价申报阶段(2018年12月)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目标要求,采取听汇报、查资料、问卷调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创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同时向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四)接受评审和公示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标准》和评价细则将对我市创建工作进行评价,并向国务院食安办上报,接受国务院食安办确定的由协会、媒体、第三方机构、专家学者等各方代表组成第三方评议组,对我市进行抽查复核,并对公众认可度进行测评。

  国务院食安办根据第三方评议组的意见,拟定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名单,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议,经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通过后授牌命名。

  六、工作要求

  (一)党政同责,形成合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县(市、区)、开发区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创建工作的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将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作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重要抓手,列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工作,落实党政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创建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要成立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加强创建工作的领导。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职责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职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创建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坚持创新,务求实效。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按照创建工作目标要求,切实把握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突出创建工作重点,积极探索符合监管实际,富有监管成效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提升监管成效和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在监管体系、监管能力和监管实效等方面取得新进步。

  (三)严肃纪律,严格奖惩。在创建工作中,要做到公开透明、节俭高效,杜绝铺张浪费,防止借创建之名搞形象工程。要严格规范创建活动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评价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客观公正、创建结果有效可信。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多方协作,全面推进。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和各部门力量,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社会共治,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

  (五)广泛宣传,社会共治。要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工作重点和创建标准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