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97号

发布时间:【2018-12-03】    浏览次数:90次

  晋政办发〔2016〕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决策层面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范环境风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部署,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好环境保护顶层设计,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前端管理,守住空间、总量、准入三条红线,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为引领,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的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均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主要内容

  评价类别。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分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其组织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应编写该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应编写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编写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编制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对规划实施可能对区域流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评价重点。按照环保部《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进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以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强空间管制,在明确并保护生态空间的前提下,提出优化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的意见和要求;加强总量管控,以推进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明确区域(流域)及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加强环境准入,在符合空间管制和总量管控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区域(流域)产业发展的环境准入条件。在执行相关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作为评价成果的重要内容。

  三、审查办法

  综合性、指导性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发〔2015〕179号),在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流域实施的规划和可能造成跨区域(流域)环境影响的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根据规划特点和可能产生的跨界环境影响情况确定会商对象,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查前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工作,并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环保部门。

  专项规划。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环保部门组织审查。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小组应当采取会议等形式对报告书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查意见提交给专项规划审批机关,作为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产业园区规划。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审查办法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四、强化落实

  扎实推进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落实。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在产业园区、公路铁路及轨道交通、矿产资源开发、水利水电开发等重点领域,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所包含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对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意见进行简化;对于需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深入论证的,应提出论证的重点内容。对于具有指导意义的综合性规划原则上不作为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依据。

  科学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作为规划评估的重要内容。对于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相应的环保部门。

  建立经费保障和监管机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科学决策程序,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内容,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在规划经费预算中应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项经费,确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任务到位、责任到位、经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