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权的通知(第64号)

发布时间:【2018-12-11】    浏览次数:188次

  晋建规字〔2015〕64号

  各市规划局,吕梁市住建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和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规划局(住建局):

  按照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11号)要求,为加大对工业企业等项目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缩短办事时间,我厅决定将下列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市、扩权强县和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一、审批类下放的项目

  省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核准类下放的项目

  1.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在跨市河流、省管河道上建设的项目。

  2.能源

  水电站:在省管河流上建设的径流式水电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非跨设区市的抽水蓄能电站。

  火电站项目。

  热电站项目。

  风电站项目。

  电网工程: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非跨设区市的输变电工程项目。

  煤矿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受、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以外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油库项目: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油库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非跨设区市的输油管网及储油设施等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非跨设区市的输气管网及分输站、压气站等设施项目。

  炼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炼油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3.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非跨设区市的铁路支线、铁路专用线及集运站等项目。

  公路:非跨设区市的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普通国道网项目、省道项目及涉及收费的公路项目。

  民航: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4.原材料

  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

  化工: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水泥项目。

  稀土: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采选矿项目。

  5.高新技术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

  6.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7.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中小型项目。

  旅游: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

  8.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

  二、工作要求

  1.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简化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做好下放规划选址审批权的承接工作。

  2.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要求,依法依规认真做好选址审批工作,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更不得借选址以权谋私、以权设租寻租。

  3.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强化规划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对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特别是列入省、市、县的重点工程,要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指导建设单位做好选址申报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及时为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为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