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支持中小微企业加速壮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1】    浏览次数:77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规范支持中小微企业加速壮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措施(2013年第1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支持中小微企业加速壮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对主营收入首次达规模的中小微工业企业进行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大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规模化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适用于在本省内注册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配合省中小企业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的制定,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组织项目的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度新增增值税省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企业进行无偿补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专项资金申请按属地原则,由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企业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九条 资金的申报程序如下:

  企业根据本办法及本年度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申报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

  第十条 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组织统计部门、税务部门等,联合对各市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 ,通过年度结算方式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材料:

  1.项目申请文件,包括申请扶持的理由、政策依据、扶持方式、扶持金额等;

  2.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当年主营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证明材料;

  4.企业上年度和当年度增值税纳税证明材料;(加盖税务局公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在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存在问题,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将予以调整或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