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承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2】    浏览次数:151次

  晋发改投资发〔2013〕2072号

  各市、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3〕35号),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8项,以及随项目审批权限一同下放的审批流程2项(详见附表)。为落实好省政府决定,做好承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承接工作

  1、高度重视,承接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是全面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调动市、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下同)发展改革委(局)积极性,更好的服务各类投资主体。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积极作为。

  2、加快项目审批优化提效工作的实施进度

  从9月29日开始,涉及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下放的审批流程事项,全部下放到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省发展改革委不再进行受理。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认真履职,对承接的审批权限事项及时纳入本级行政审批项目中,尽快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二、做好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几点要求

  1、增强规划约束,公开申报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各业务处室要把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作为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审核项目、安排下达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坚持开门编规划,提前公开规划的规模、范围、标准和要求,并建立必要的约束监督制度,同时对既有规划建立科学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做好项目审批等管理工作。

  2、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质量

  审批、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相应的业务范围和职权也发生了质的变化,省发展改革委各业务处室要通过专题学习、集中培训加强对基层发改部门的业务指导,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同时,要有效运用信息网络,及时了解、掌握各类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行业动态、办事流程等信息,指导企业开展投资活动。

  3、明确细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加强对市、县和行业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要对各行业领域使用省级政府投资的项目审批、计划落实、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确实负起责任。对于违反行业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审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收回审批权限。

  特此通知。

  附件: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及省发展改革委的事项)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0月18日

  附件

  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

  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涉及省发改委的事项,共计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除省直部门、省属企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外,企业投资总建筑规模在50000平方米(不含5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涉及省级政府资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设区的市(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局)

  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和节能审批权限相应下放设区的市(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局)

  2

  企业投资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

  3

  企业投资压缩天然气(CNG)加气子站项目(含外资)核准

  4

  外商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总投资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行业除外)核准

  5

  总投资在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6

  企业投资无需国家扶持且符合省级行业或专项规划,在市、县主管河流上建设的径流式水电项目核准

  7

  除省直部门、省属企业、跨市县项目外,省级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8

  除省直部门、省属企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外,总建筑规模在20000平方米(不含20000平方米)以下的涉及省级政府资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