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说明

发布时间:【2018-12-12】    浏览次数:159次

  2010年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工 作 说 明

  为了贯彻《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把好申报和初审关,特提出有关工作说明、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及说明

  一、总体要求

  申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本次申报范围

  (一)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二)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

  (三)已获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要求见附件)。

  (一)单位申请书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http://www.cnaec.com.cn,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填写和打印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附件一);

  2、承诺书(附件二);

  3、申请报告(附件三);

  4、基本情况(附件四);

  5、近三年经营状况(附件五);

  6、机构设置情况(附件六);

  7、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附件七);

  8、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附件八);

  9、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

  10、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11、项目经理简介(附件十一);

  12、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二);

  13、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三);

  1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此表由业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附件十四);

  15、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附件十五);

  16、持有证书情况(附件十六);

  17、计算机配备情况表(附件十七)。

  (二)单位证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

  3、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在已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变更注册的前提下,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除按第29号令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向初审机构补充提供以下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更名、改制等情况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4)变更有关内容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6)工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等情况的证明或被吸收合并、被兼并单位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7)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活动中相关企业的股东决议书或各方统一签订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协议复印件。

  4、工程咨询单位申请变更不涉及资格内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向初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①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机构编制办批复更名的文件复印件;

  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复文件;

  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更名的决议复印件;

  ④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⑤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⑥原证书服务范围中包括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内容并要求在更名后的证书中体现的,应提供更名后取得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⑦变更名称后的单位章程;

  ⑧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申请变更单位地址:

  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②自有或租赁办公住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

  ①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变更注册资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申请变更法人代表:

  ①上级主管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九)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申请变更技术负责人:

  ①有关单位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②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丙级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③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十);

  ④原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凡要求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中体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服务范围的单位,需提供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以下相关证书的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2)招标代理证书;

  (3)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证书。

  6、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单位章程;

  9、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不可用ISO9000证书代替)。

  (三)人员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2、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也可提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单位提供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事业法人单位聘用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

  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

  5、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请专业相应服务范围不少于5项的业绩合同、委托函,其中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还需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服务范围的单位,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申请专业中选择其中任意1个专业,分别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范本各1册。

  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四、准备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在《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完成;

  1、单位申请书中除第14项外,均需填写电子文件;

  2、单位证明材料中除第8、9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3、人员证明材料中除第5项外,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业绩完成时间限于资格申请年份的前3年;

  (四)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在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表(附件七)中除填报申请内容外,还应包括其余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维持不变的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也应按照规定标准,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但无需再提供相应的业绩;

  (五)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六)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在业务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附件十八)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七)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要按每个人员情况集中,并与附件十二和附件十三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业绩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十一)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申请单位应于2010年4月28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中央管理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和全资、控股单位应向所属的中央管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对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初审工作的要求

  (一)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二)初审意见表(附件十九)应放入单位申请书档案袋中,放在初审专家评审意见表之前,并扫描上传到业务管理系统中;

  (三)初审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0年5月28日之前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

  申请单位未达到所申请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单位在申请报告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八、公示专家评审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及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九、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部分 具体要求及说明

  一、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的确认

  国家发改委在第29号令中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各申报单位应先确认本单位的隶属关系,凡隶属地方或经改制重组由中央转为地方或无主管的,都应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申报;凡隶属仍属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应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报;凡隶属在中央管理企业的,应向中央管理企业申报,经该企业审查后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认真准备并填写《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

  各单位负责申报的人员要根据拟申请的专业类别和服务范围,认真做好电子文件及文本文件的准备工作。如:复印相关材料、扫描相关证书及证明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各项内容,不能缺项,并认真领会各栏目内容。例如:“单位基本情况”表反映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在人员构成分中,应注意职工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人数等三项数据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三、规范填写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应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名称填写,不能出现简称。

  四、申报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在评审以往单位申报材料时,评审专家发现一部分单位申报材料有不真实之处,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不真实等现象,我们也接到过相关的举报信,对此,我们将这些情况反馈给了初审机构,并要求告知申报单位。今后如遇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五、申请专业

  1、申请专业应按照规定的31个专业填写,未包括在前30个专业内的,填写在“其他”专业内,如:其他(旅游工程)、其他(商物粮)、其他(气象工程)等。以上各专业均涵盖了本专业相应的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内容,如申请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将“节能”列入其他(节能)专业单独申请。

  2、申请单位按照条件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但每项专业必须满足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数量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3、凡申请专业中含顿号的,顿号前后专业应按独立专业分别申请,并分别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应按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分别申请,并分别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4、申请综合经济专业应首先具备至少8个单项专业资格,每个专业除配备5名技术人员和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外,还应配备至少4名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六、业绩替代

  咨询成果中应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如果不满5项,可以由相同专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量替代。但必须在服务范围中把可行性研究报告归类为项目建议书填写。

  七、有关服务范围的体现

  对已取得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证书的单位,上述服务范围可以体现在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中,不需要再提供上述服务范围的业绩,但提供相关证书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八、申报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工程项目管理资格,分为全过程策划、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管理、全过程策划和实施阶段管理、全过程管理四种类别。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项目管理资格,除满足第2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还应配备至少1名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且具备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的项目经理;另外,还应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全过程策划=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管理=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

  全过程策划和实施阶段管理=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格+工程监理或设备监理资格。

  全过程管理=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资格+工程监理或设备监理。

  九、对技术人员的要求

  1、第29号令对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作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规定,是指申请单位所填报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出现在另一家工程咨询单位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中。

  2、每个专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也就是每个专业必须至少配备7名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所学专业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与所申请的专业相符或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包括至少一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注册专业与所申请专业相符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重复计算,注册了主专业和辅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只能按1人计算。

  十、对离退休人员的规定

  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计算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但应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用提供社保证明证明。

  十一、其他有关申报要求

  1、填写的业绩,应与所申报的专业相符,就是申请什么专业,就填写该专业的支持业绩,每个专业相应服务范围应填写不少于5项业绩。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不需要提交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2、扫描文件

  按规定内容将有关证书、证明材料扫描成电子文件。扫描文件的显示图片要清晰可辨、大小适中。所有扫描文件均需要添加到《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中。

  3、电子文件

  填写《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前,先访问《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通过审核后,根据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仔细认真阅读“使用说明”,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逐一填写申请表内容,并添加必要的扫描文件,不能缺项。要注意电子文件上报后不能修改,只有初审单位退回后才可以修改,因此,申报单位在上报前要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后再上传电子文件。

  4、文本文件

  (1)打印《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生成的所有表格与其他证明材料,按规定目录顺序装订成册(1份),并要求封面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要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上材料均要求采用A4纸。

  (2)申请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服务范围升级的单位,除提供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在所申请专业中选择其中任意1个专业,分别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范本各1册。

  5、申报材料报送注意事项

  (1)上报之前要检查电子软件填写内容与文本文件内容是否一致。

  (2)各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在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规定的时限内,将1份文本文件和有关范本,报送到相应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

  第三部分 初审(审查)工作内容及要求

  落实初审(审查)工作内容、责任,把好资格初审关,是搞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重要环节。为搞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审查)工作,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应认真学习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熟悉掌握单位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标准、程序、时限等要求以及相关规定。

  我们要本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申请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初审(审查)工作,各地协会要积极配合各地发展改革委做好协助工作。

  一、初审要求

  1、坚持一个标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坚持以第29号令、620号文件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标准开展初审(审查)工作。

  2、认真、及时部署。各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要认真部署本次认定工作,及时落实对所属申报单位的申报规定、注意事项和软件使用的宣传工作。

  3、重点落实合规性审查。对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专职从事工程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业绩的审查。

  4、四点注意事项。遵守行政许可一次告之的要求;电子文件与文本文件应一致;制定初审(审查)专家评审规则;认真、完整地填写初审(审查)意见。

  5、时间要求:根据规定,申请单位应于2010年4月28日前按照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报送申请材料,各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单位申报时间。各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于2010年5月28日前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初审内容

  1、合规性审查

  (1)核对隶属关系。首先对申请单位是否隶属有关地区或有关部门,如不是所属单位,要及时反馈意见,通知申请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

  (2)审查电子文件。初审单位通过登陆中国工程咨询网,进入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实时接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电子文件材料。特别提醒,初审单位应在接到文本文件后,与电子文件同时进行合规性审查,以保证电子文件与文本文件的一致性。

  A、单位名称审核:申请单位的名称是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名称一致,扫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设计证书等)名称是否与申请单位的名称相同。

  B.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有无缺项、有无矛盾;并给予确认;

  C.申请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审核:是否按规定的31个专业和8个服务范围填写,对不规范的要一次退回,要求重新填写。

  D.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审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主辅专业和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E.审查业绩填写的数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F.核查扫描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清晰等。

  (3)审查文本文件

  A.文本文件的申请内容是否与电子文件一致。

  B.是否按照规定的目录顺序装订,有无缺项,是否清晰可辩。

  C.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一次告知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完善。逾期不补或补充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已有材料进行评审。

  2、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评审中对情况不清楚或有异议的材料可以进行实地调研,也可以征询申请单位进行说明或质疑。在评审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对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都要写明具体理由,并将初审意见填写在业务管理系统上,在初审意见表中填写同意的具体专业和服务范围,打印后加盖初审单位公章,填写日期,形成文本文件上报。同时将加盖公章的初审意见扫描添加到业务管理系统中。

  三、初审机构(审查单位)报送内容

  初审机构(审查单位)审查后,提出具体初审(审查)意见,直接报送国家发改委。报送材料内容有:初审(审查)意见(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填写后打印并加盖初审机构公章)、呈送国家发展改委的报送文(函)、申报单位的电子文件材料(通过业务管理系统上传)和文本文件材料。

  四、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不得扣留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行政实施主体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因此,经初审专家评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的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连同初审意见,应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初审期限要求

  应按照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5月28日之前将报送文(函)及申请单位申报的电子文件、文本文件一同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助接收。

  第四部分 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申请材料规范性要求

  为了便于审查和评审,申请单位应提供清楚、完整、整齐、规范的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按规定顺序以非活页方式装订成册并设目录。

  二、申请材料补正问题

  第29号令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合规性审查由初审机构承担。因此,各地方协会协助地方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接收材料和组织专家评审,不可能再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因此,接收申请材料后没有退回补正的环节。希望初审单位认真做好合规性审查,避免由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又未及时补正而错过申报时间,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

  三、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填写注意事项

  已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应首先核实历次证书取得情况并保存打印。

  申请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特别要注意:在填写“申请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时,应填写原证书中需要保留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如不填写,视同放弃。

  四、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预注册问题

  2009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预注册人员尚未颁发注册证,按照第29号令的要求,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应扫描和提供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涉及这部分人员的申请单位可以登陆中国工程咨询网查询本单位预注册人员的注册信息并作为注册证明文件打印扫描。

  五、有关处罚规定

  第29号令规定了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处罚决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消,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

  《单位资质管理》栏目介绍(参见“中国工程咨询网”首页)

  重要文件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3号公告

  操作指南

  《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版操作指南(简化)

  《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版操作指南(详细)

  《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初审版操作指南(简化)

  《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初审版操作指南(详细)

  工作提示

  2009年预注册合格人员注册信息查询

  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机构报送材料日期安排及注意事项

  联系名单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联系人及电话

  常务副会长:王永银

  业务协调部副主任:陈杰 13501063577

  电话:010-68364842(传真)邮箱:chenjie6688@sina.com

  业务协调部:白莲翠

  电话:010-88386426(传真)邮箱:bailiancui@163.com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程咨询协会联系人及电话

  有关部门工程咨询管理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中央管理企业工程咨询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