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防护设备门型高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11-23】    浏览次数:594次

 

晋国动办[2023]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各人防从业单位:

      针对现阶段建设项目的实际,为解决现行人防防护设备规范高度不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经我办认真讨论研究,并请示国家人防办我省先调整消防疏散出口常用的几种防护设备门型高度,以应对相应规范调整前的市场需求。按照国家人防办复函的指示要求,我办于2023年10月12日组织“关于根据防火疏散通道高度调整防护设备型号尺寸”的专家研讨论证会,形成防护设备门型高度尺寸调整的意见。意见如下:

    一、调整HHFM1022(6)、HHFM1222(6)、HHFM1322(6)、HHFM1522(6)等4种常用的防护密闭门门型;

    二、调整后HHFM1022(6)、HHFM1222(6)、HHFM1322(6)、 HHFM1522(6)等4种防护密闭门的门扇厚度均为180mm,其门扇配筋率及拉结筋、闭锁、连接板、轴套、闭锁孔、闭锁盒等构件按照HHFM2024(6)进行生产加工;

    三、调整后HHM1022、HHM1222、HHM1322、HHM1522等4种密闭门的门扇厚度、门扇配筋率及拉结筋、闭锁、连接板、轴套、闭锁孔、闭锁盒等构件分别按照HHM1020、HHM1220、HHM1320、 HHM1520进行生产加工;

    四、调整高度后的防护设备仅限于消防疏散口使用,无防火疏散要求的出入口应严格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 RFJ01-2008 选用。

    各人防从业单位要严格按此意见组织工程设计和设备生产,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要加强人防工程设计和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把好过渡期人防工程的质量关。待国家人防办完成设备图集修编后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执行,此意见即行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