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4】    浏览次数:981次

 

晋人防办字[2023]10号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从业单位:

      现将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通知》(国人防建[2023]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相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信息,撤销与通知精神不相符的相关公示公告等,并将落实情况于12月3日前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附件:《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通知》(国人防建[2023]2号)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

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通

国人防建[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要求,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工程防化、警报设备(以下统称人防专用设备)市场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及相关备案要求。具有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资格的企业、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警报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均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设备销售、安装活动,各地方不得就此设置行政许可、备案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条、《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号)第四条不再施行。

    二、取消人民防空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备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91号)不再施行。

   上述规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方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相关政策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权威信息,统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请各单位将落实情况于12月8日前报送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