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12】    浏览次数:962次

 

2023年10月发布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要求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经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除居(村)民自建房外,规划批后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所有地上、地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监管,是指自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推送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主体完工后止,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审批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的行为,不包含违法建设处理。规划批后监管包括:放线(定线)、验线、跟踪检查和完工核实四个阶段。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应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推进审批、监管系统和执法平台互联互通。

  第五条 建设工程批后监管实行联合管理。建设工程经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推送信息,并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告知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放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接收后,推送市城市管理局,分阶段联合组织监管。其中放线(定线)、验线阶段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监管;跟踪检查阶段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实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撑;完工核实阶段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推送完整的建设工程审批资料,包括: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附图);

  2、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电子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内容一致);

  3、建施图电子版(含效果图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监管,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进场核实。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监督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未设置公示牌的,监管人员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工程规划监督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性质、建筑高度、建筑色彩、建筑风格等;

  3、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

  4、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负责人等;

  5、监管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

  第九条  放线(定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放线申请,提供建设场地平整、规划公示牌设置情况的照片,领取跟踪服务温馨提示卡,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出具《规划放线(定线)测量报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市城市管理局监管人员赴现场监督放线。

  第十条  验线: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0.00时,及时通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验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联合市城市管理局现场验线,出具验线意见。验线合格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后续监管;验线不合格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停工整改,待整改完毕并联合验线合格后,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后续监管。

  验线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的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和用地界线等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边线尺寸、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开挖情况及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内容;管线工程的管线中心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重要节点(折点)坐标、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等;市政道路交通工程的中心线、边线及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桥梁墩柱等重要设施点的位置、坐标。

  第十一条 跟踪检查:建设工程在完成验线后,由市城市管理局监管人员进行建设工程的跟踪检查直至完工。

  在建筑工程上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在主体工程醒目位置逐层、依次悬挂施工进度牌,接受监督检查。原则上跟踪检查不得少于3次,每次应由两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跟踪检查。根据项目的施工进度,在首层、平面变化层、标准层、顶层等关键环节跟踪检查,将跟踪检查过程中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及时记录在案。

  跟踪检查主要包括:建筑物层数、层高、高度、间距、退距、建筑造型、出入口位置等内容;管线工程的所有验线内容、管顶(底)标高、管径、检查井位置、覆土深度以及与相关管线的最小间距等;市政道路交通工程的所有验线内容、道路断面形式以及标高等。

  第十二条 完工核实: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规划竣工前,建设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进行完工核实。

  (一)建筑工程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实建位置、坐标、面积(区分地上、地下面积,商业、住宅等用途)、高度、层数、色彩;

  2、与相邻建筑(构筑物)间距、退让道路红线(绿线)距离、离界距离;

  3、地下空间开发的功能、位置、规模、数量;

  4、配建设施的内容、位置、坐标、规模等;

  5、与审批内容的对比结论。

  (二)管线工程主要包括:

  1、中心线、控制节点(折点)坐标,管底、管顶坐标、断面形式、尺寸和检查井功能、位置;

  2、管线规格、材质及管线孔数;

  3、埋设深度或架空线架空高度;

  4、明确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位置、形式、坐标、尺寸)等。

  (三)市政道路交通工程主要包括:

  1、道路平面位置,红线(绿线)、中心线及控制节点(折点)坐标、标高;

  2、道路横断面及管线布置图;

  3、桥梁用地范围、地上坐标、标高,桥墩坐标、尺寸,桥梁与道路净空高度;

  4、工程规模等。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经放线(定线)、验线、跟踪检查和完工核实四个阶段批后监管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办理规划竣工认可。对在批后监管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建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并抄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暂停该建设单位后续审批手续;在违法建设内容没有整改到位的情况下,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认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线(定线)、验线、跟踪检查和完工核实四个环节配合监督检查,并报送加盖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公章的相应报告;拒不配合或未按规定放线(定线)、验线擅自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未经许可或未按照审批成果放线、出具《规划放线(定线)测量报告》,不提交或私自变更《核线图》和《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及报送的成果存在二次以上严重错误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写建设项目跟踪管理记录,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七条  批后监管人员要严格依法管理,对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规划批后监管过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要分别建立档案管理资料。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立的档案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总平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平面图);

  3、放线申请;

  4、《规划放线(定线)测量报告》;

  5、核线图;

  6、建设工程监督放线表;

  7、建设工程验(核)线表。

  市城市管理局建立的档案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总平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平面图);

  3、建设工程验(核)线表;

  4、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记录表;

  5、建设工程项目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6、建设工程日常监管意见;

  7、其他应当存档的重要资料。

  第十九条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盐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与国家、省、市最新要求不一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